信托公司社会责任公约
来源: 时间:2012-01-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信托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树立信托业良好的社会形象,提升信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中国信托业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信托公司社会责任是指信托公司作为社会经济组织对国家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公共利益实现、自然环境保护和资源科学利用,以及对政府、委托人、受益人、股东、员工、客户、同行等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信托公司应全面树立社会责任理念,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信托公司履行的社会责任至少应包括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公益责任、环境责任。
第五条 信托公司应自觉自愿签署本公约并承诺共同信守,中国信托业协会负责引导、监督本公约的实施。
第二章 社会责任内容
第一节 法律责任
第六条 信托公司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并主动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条 信托公司应当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积极按照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及其他政策适时调整经营战略,关注社会整体利益,坚决履行反洗钱义务,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
第八条 信托公司应不断加强合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恪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遵守信托业自律规则和业务相关领域的各项规定,积极维护信托业市场竞争秩序、行业声誉和良好社会形象。
第九条 信托公司应诚信经营,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依法及时足额纳税。
第十条 信托公司应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确保股东充分享有和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信托公司作为专业化财富管理机构,应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积极开发符合社会和市场需求的信托业务及信托理财产品,不断创新服务方式,积极探索盈利模式,以信托功能满足社会理财需求。
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开展信托业务,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维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强化资本金管理与运用,努力创造利润,提高投资回报,为股东创造合理投资价值。
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不断改进风险管理手段和工具,有效控制和防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合规风险,保障公司经营稳定和资产安全。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应加强和改进内部控制,优化内部控制环境,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与反馈纠正,确保对各类业务的有效控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十七条 信托公司应督促从业人员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遵守金融机构从业人员道德准则及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反商业贿赂、反腐败,开展公平竞争,培养和建立德才兼备的财富管理团队。
第十八条 信托公司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应对所开发的金融产品,就其风险因素做出客观真实的说明并给予明确的提示,不得承诺产品收益,不得进行含有虚假内容的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投资者。
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应积极培育和宣传优良的信托文化,构建诚信体系;加强向公众普及信托相关知识,不断提高公众识别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增强客户对信托产品和服务的认知,为行业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客户基础。
第二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当重视客户权益保护,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加强客户投诉全流程管理,妥善处理客户提出的投诉和建议,努力提高客户满意度;完善客户信息保密制度,改进客户信息保密技术和手段,严格履行为客户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信托公司须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与员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健全合理的薪酬体系和绩效激励机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尊重员工人格,公平对待员工,杜绝性别、民族、国籍、宗教信仰、年龄等各种歧视。
第二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员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二十五条 信托公司应建立职业培训制度,重视员工自身成长,积极开展员工培训,提高员工职业素质和从业技能,为员工提供充分的职业发展机会。
第二十六条 信托公司应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员工(代表)大会、工会会议等民主形式听取员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员工的合理需求。
第三节 公益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信托公司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开展公益信托业务,在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和促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事业等方面充分发挥信托公司特有的专业职能。
第二十八条 信托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关心社会发展,热心慈善捐赠、志愿者活动,积极参加社会慈善活动,努力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
第二十九条 信托公司应积极支持所在地区经济文化建设、扶危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公司所在地区的公益慈善事业发展。
第三十条 信托公司应在人才聘用和物资采购中,重点考虑所在地区情况,努力增加就业机会,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第四节 环境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要求,参照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行业准则,制订并实施经营战略,优化资源配置,支持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二条 信托公司应开展以支持国家环保政策、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为导向的绿色金融业务,积极支持低碳项目投融资,引导和鼓励客户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并积极付诸行动。
第三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努力开展以支持环保事业为目的的公益信托业务,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平衡。
第三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制定自身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计划,倡导“绿色办公”、“绿色出行”、“绿色行动”,努力减少日常运营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对员工进行环保节能知识的培训,引导员工树立环保理念和参与环保工作。
第三章 社会责任管理
第三十五条 信托公司应深化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知和实践,将企业社会责任融入到发展战略、治理结构、企业文化和业务流程中,建立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六条 信托公司应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化、标准化、常态化管理,成立由公司高管负责的领导小组,明确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并组织落实实施,努力实现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有机结合。
第三十七条 信托公司应建立内外部评估机制,定期评估信托公司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并据此建立改进机制。
第三十八条 信托公司应根据中国银监会的相关要求积极建立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向社会公开披露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鼓励信托公司实施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第三方独立鉴证,并通过报刊、网站等渠道公开披露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中国信托业协会负责组织、编制信托行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年度报告并定期发布;制定行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标准体系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信托公司签约后承诺共同遵守、互相监督、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约定。
第四十一条 本公约由中国信托业协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公约经信托公司共同签署后生效,自二0一二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信托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树立信托业良好的社会形象,提升信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中国信托业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信托公司社会责任是指信托公司作为社会经济组织对国家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公共利益实现、自然环境保护和资源科学利用,以及对政府、委托人、受益人、股东、员工、客户、同行等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信托公司应全面树立社会责任理念,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信托公司履行的社会责任至少应包括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公益责任、环境责任。
第五条 信托公司应自觉自愿签署本公约并承诺共同信守,中国信托业协会负责引导、监督本公约的实施。
第二章 社会责任内容
第一节 法律责任
第六条 信托公司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并主动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条 信托公司应当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积极按照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及其他政策适时调整经营战略,关注社会整体利益,坚决履行反洗钱义务,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
第八条 信托公司应不断加强合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恪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遵守信托业自律规则和业务相关领域的各项规定,积极维护信托业市场竞争秩序、行业声誉和良好社会形象。
第九条 信托公司应诚信经营,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依法及时足额纳税。
第十条 信托公司应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确保股东充分享有和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信托公司作为专业化财富管理机构,应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积极开发符合社会和市场需求的信托业务及信托理财产品,不断创新服务方式,积极探索盈利模式,以信托功能满足社会理财需求。
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开展信托业务,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维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强化资本金管理与运用,努力创造利润,提高投资回报,为股东创造合理投资价值。
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不断改进风险管理手段和工具,有效控制和防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合规风险,保障公司经营稳定和资产安全。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应加强和改进内部控制,优化内部控制环境,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与反馈纠正,确保对各类业务的有效控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十七条 信托公司应督促从业人员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遵守金融机构从业人员道德准则及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反商业贿赂、反腐败,开展公平竞争,培养和建立德才兼备的财富管理团队。
第十八条 信托公司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应对所开发的金融产品,就其风险因素做出客观真实的说明并给予明确的提示,不得承诺产品收益,不得进行含有虚假内容的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投资者。
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应积极培育和宣传优良的信托文化,构建诚信体系;加强向公众普及信托相关知识,不断提高公众识别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增强客户对信托产品和服务的认知,为行业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客户基础。
第二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当重视客户权益保护,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加强客户投诉全流程管理,妥善处理客户提出的投诉和建议,努力提高客户满意度;完善客户信息保密制度,改进客户信息保密技术和手段,严格履行为客户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信托公司须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与员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健全合理的薪酬体系和绩效激励机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尊重员工人格,公平对待员工,杜绝性别、民族、国籍、宗教信仰、年龄等各种歧视。
第二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员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二十五条 信托公司应建立职业培训制度,重视员工自身成长,积极开展员工培训,提高员工职业素质和从业技能,为员工提供充分的职业发展机会。
第二十六条 信托公司应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员工(代表)大会、工会会议等民主形式听取员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员工的合理需求。
第三节 公益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信托公司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开展公益信托业务,在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和促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事业等方面充分发挥信托公司特有的专业职能。
第二十八条 信托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关心社会发展,热心慈善捐赠、志愿者活动,积极参加社会慈善活动,努力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
第二十九条 信托公司应积极支持所在地区经济文化建设、扶危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公司所在地区的公益慈善事业发展。
第三十条 信托公司应在人才聘用和物资采购中,重点考虑所在地区情况,努力增加就业机会,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第四节 环境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要求,参照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行业准则,制订并实施经营战略,优化资源配置,支持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二条 信托公司应开展以支持国家环保政策、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为导向的绿色金融业务,积极支持低碳项目投融资,引导和鼓励客户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并积极付诸行动。
第三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努力开展以支持环保事业为目的的公益信托业务,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平衡。
第三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制定自身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计划,倡导“绿色办公”、“绿色出行”、“绿色行动”,努力减少日常运营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对员工进行环保节能知识的培训,引导员工树立环保理念和参与环保工作。
第三章 社会责任管理
第三十五条 信托公司应深化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知和实践,将企业社会责任融入到发展战略、治理结构、企业文化和业务流程中,建立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六条 信托公司应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化、标准化、常态化管理,成立由公司高管负责的领导小组,明确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并组织落实实施,努力实现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有机结合。
第三十七条 信托公司应建立内外部评估机制,定期评估信托公司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并据此建立改进机制。
第三十八条 信托公司应根据中国银监会的相关要求积极建立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向社会公开披露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鼓励信托公司实施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第三方独立鉴证,并通过报刊、网站等渠道公开披露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中国信托业协会负责组织、编制信托行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年度报告并定期发布;制定行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标准体系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信托公司签约后承诺共同遵守、互相监督、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约定。
第四十一条 本公约由中国信托业协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公约经信托公司共同签署后生效,自二0一二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xief摘自中国信托业协会)